南區國稅局表示,上網購物已成為主要交易方式之一,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,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,值得注意的是,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,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。
該局說明,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,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,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,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,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。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,某商行於拍賣網站銷售流行服飾,半年內交易筆數即高達16,000筆,以平均單價估算,申報之銷售額明顯偏低,經透過物流、金流分析查對,查得其漏報網路銷售額數千萬元,除補稅外並予處罰。
該局提醒營業人,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,應課徵營業稅,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達8萬元(銷售勞務達4萬元),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,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,以免遭受處罰,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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