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薪資支出 |
以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為限。 |
✩ 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(包括年節獎金),核實認定。 |
✩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、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(包括年節獎金),核實認定。 |
薪資包含本薪、津貼、獎金、退休金…,按期定額給付之各項補助,都為薪資支出。 |
(1)薪資扣繳: |
薪資為應扣繳之所得,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,有起扣點之規定,依國稅局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」辦理。 |
(2)加班費: |
加班費應有加班記錄,加班費之限額每人每月46小時免稅 |
2.旅費 |
應備出差報告單,內容應有日期、地點、內容、拜訪對象。 |
(1)國內出差 |
◇董事長、總經理、經理、廠長每人每日700元,住宿核實。 |
◇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,住宿核實。 |
◇交通費核實。 |
(2)國外出差 |
◇訂有「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」,核實認定;膳什費,比照「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」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五成。 |
◇未訂有「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」,比照「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」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。 |
◇交通費核實。 |
3.交際費 |
◇進貨淨額: |
3000萬以下×0.15% |
3000萬~1億5仟萬×0.1%+15000 |
◇銷貨淨額: |
3000萬以下×0.45% |
3000萬~1億5仟萬×0.3%+45000 |
◇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:外匯收入×2% |
»經會計師簽證交際費限額會高一點點。 |
4.職工福利 |
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:採提撥方式列支 |
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:實際支付列支 |
◇限額計算: |
營業收入總額×0.15% |
下腳收入×40% |
醫藥費核實認定。(不含定期健檢) |
5.保險費 |
員工團體保險 |
(1)受益人應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或其員工家屬為限。 |
(2)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,000元以內部分,免視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,並列單申報。 |
(3)股東、董監不可認列。 |
6.折舊費用 |
折舊費用限額規定:只限於運輸設備中乘人小客車,乘人小額車計提折舊及出售損益。 |
◇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:自93年1月1日起購置者,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;超提之折舊,不予認定。 |
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,自93年1月1日起購置者,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;超提之折舊,不予認定。 |
7.伙食費 |
實際給付膳食或定額發給伙食代金 |
◇全年每人每月×2,400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