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古車商買賣二手車,不再重複課徵營業稅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經營銷售舊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,於出售該舊乘人小汽車當期,逐輛計算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,其得扣抵進項稅額,以不超過該輛車之銷項稅額為限。


該局說明,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,向非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(如自然人、政府機關、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 業人等)購買舊乘人小汽車,因原車主於購入時已繳納5﹪營業稅,惟出售時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有重複課稅之虞,爰增訂營業稅法第 15條之1。前揭營業人在出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,得擬制其進項稅額以扣抵銷項稅額,減輕營業人成本負擔。


該局指出,若中古車商並非以買賣方式購入 舊乘人小汽車,而係居間仲介代售該車輛時,且由原車主直接過戶予中古車商仲介之買受人,則應就其佣金收入報繳營業稅,無該條文設算進項稅額之適用。又該舊 乘人小汽車如係供營業人自用,列為營業人資產,於出售該車輛時,亦無該條規定之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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