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廠設立登記

工廠從事「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」中C大類製造業者(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,視同製造業。但屠宰業、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僅從事物品之分裝、包裝、檢測、測試、滅菌、消毒、冷藏、冷凍、修理、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),如廠房達一定面積,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。

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、第18類化學原材料、肥料、氮化合物、塑橡膠原料及人造纖維製造業及第19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或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(食品、化粧品、藥品、醫療器材、動物飼料、動物用藥、環境用藥、農藥、酒產、菸產)。

  1. 辦理工廠登記:廠房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(30.25坪),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(15.125坪),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合計達2.25瓩以上之廠房需辦理登記。
  2. 免辦工廠登記:工業區內或合法房屋未達上述規模者免辦理工廠登記,但製造、加工業仍應辦理環保許可或依工廠相關法令管理。
  3. 供設廠登記使用之房屋使用執照用途標記為工廠或廠房,或禁建前之舊有合法房屋。

申請工廠登記

■工廠登記申請書。

■經濟部核准函或縣市政府核准函、登記證明文件。

■工廠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。

■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。

■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。

■建築物配置平面圖、測量成果圖。

■建物登記謄本、地籍圖、土地登記謄本(工業區)。

■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。

■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聯接使用或管制證明、特許文件。

■產品製造流程圖及場所平面配置圖。

■自來水費單。

注意事項:

  1. 辦理工廠登記:廠房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3(0.25坪),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(15.125坪),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合計達2.25瓩以上之廠房需辦理登記。
  2. 免辦工廠登記:工業區內或合法房屋未達上述規模者免辦理工廠登記,但製造、加工業仍應辦理環保許可或依工廠相關法令管理。
  3. 供設廠登記使用之房屋使用執照用途標記為工廠或廠房,或禁建前之舊有合法房屋。

地方環保主管機關➔興辦工業人產業園區➔地方工業主管機關➔審查➔符合規定之工廠➔發證;屬定有設廠標準及高風險之工廠,辦理會勘後發證。

請與我方洽談後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