僑外來臺投資

■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中譯本。 (需經公、認、驗證程序)
■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譯本。(需經公、認、驗證程序)
■銀行匯入款通知書正本1份、影本2份及結售為新臺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 1 份、影本 2 份。
■存摺影本。
■提供五個想要設立的名稱。
■各股東身分證件影本。
■房屋稅單影本。
■建物所有權狀影本。
■租賃合約書影本。
*匯入資金請註明性質「310僑外股本投資」
*授權書須經下列之一公(認證):我國駐外單位、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證;或外國駐華單位驗證;或有權簽署人於我國居留期間,可於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(自然人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)。但港澳地區,授權書應經我國駐港澳之單位驗證。

公司名稱預查➔投資審議委員會➔至銀行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➔僑外投資申請➔*匯入資金➔資金審定➔公司登記申請➔營業人設立稅籍➔負責人至國稅局親簽➔取得購票證

請與我方洽談後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