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團體設立

1.申請書。
2.發起人名冊。
3.章程草案。
4.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影本
5.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。
(1)申請同學校友會者,另附該學校同意書。
(2)申請國際團體者(如國際獅子會、同濟會、扶輪社、青商會、聯青社等),另附國際
          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(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、驗證或當地法院、公證人公
          證)中外文本。
*發起人(須年滿20歲,並應有30人以上),全國性(戶籍要遍佈全台)/地方性

社會局業務科→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機構、單位回覆意見後→審查→應許可者,通知申請人(發起人代表)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,得延長之(以3個月為限)

請與我方洽談後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