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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、身份證明文件(另自行檢附2張2吋設立人照片)。 |
二、班舍如屬承租須檢附租賃契約書(租期2年以上)。 |
三、班舍使用證明文件(須變更為補習班用途)。 |
四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。 |
五、防火管理人資料證明(總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(60.5坪)須檢附)。 |
六、檢同原竣工圖。 |
七、檢同原消防圖。 |
八、申請設立短期補習班之申請書及附件。 |
*設立補習班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(21.175坪),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(9.075坪),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(0.363坪)。 |
補習班設立人需年滿20歲,無學歷限制;班主任須專任且學歷具專科以上。 |
班舍如係租賃,需二年以上租賃契約。 |
向工務局提出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用途為補習班➔向消防局提出消防安全設備檢查通過➔檢附上開通過等文件,並檢附立案資料向教育局社教科提出立案申請書➔實地勘查➔領立案證書
請與我方洽談後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