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之規定,下列各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應做稅務簽證申報。 |
一、銀行業、信用合作社業、信託投資業、票券金融業、融資性租賃業、證券業 (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) 、期貨業及保險業。 |
二、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。 |
三、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(免稅)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。 |
四、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,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。 |
五、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。 |
稅務簽證的好處: |
盈虧互抵,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稅務簽證,前十年各期虧損,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,再行核課 |
降低被國稅局查帳的風險 |
交際費限額較一般申報高,可以減輕稅負。 |
稅務簽證可協助營利事業合法節稅,避免繳到不合理的稅負。 |
請與我方洽談後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