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廠變更登記

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3項規定:「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,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

  • 負責人變更登記
  • 廠名變更登記
  • 產品變更登記
  • 使用電力容量、熱能或用水量變更登記
  • 廠地或廠房、建築物面積變更登記
  • 歇業登記
  • 門牌或地號之整編或改編變更登記
  • 各項變更登記(請洽本所)

 

■工廠負責人變更:

請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,公司/商業行號登記核准文件,原領之工廠登記證…等。(原則事業主體未變更,有變更請洽本所)

■工廠廠名變更:

請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,公司/商業行號登記核准文件,原領之工廠登記證…等。(原則事業主體未變更,有變更請洽本所)

■工廠廠址增減變更:

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,工廠變更前後對照表,原領之工廠登記證…等。

■廠房/建築物面積增減變更:

使用執照影本,建築物平面配置圖、建築物面積計算表、主要機器設備表及平面配置圖…等。

■電力熱能/產業類別/主要產品變更:

土地使用分區證明(都市計劃範圍土地應檢附),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,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出具之證明或核准 (許可)文件,廢(污)水聯接使用證明(工廠座落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區),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(產品係一般食品工廠應檢附),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,請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…等。

■廠地面積增減變更:

土地使用分區證明(都市計劃範圍土地應檢附),土地面積增減前、後標示圖…等。

地方環保主管機關➔興辦工業人產業園區➔地方工業主管機關➔審查➔符合規定之工廠➔發證;屬定有設廠標準及高風險之工廠,辦理會勘後發證。

請與我方洽談後議之。